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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櫥窗/租房變凶宅 房東可向家屬求償
農曆7月,鬼屋、凶宅又成話題,嘉義市不動產估價師黃志豪日前受委託,評估某套房租屋人死亡,房子是否算「凶宅」、將造成多少損失?他直言死因對凶宅影響很大,減損金額大,租屋人在住處死亡房子變凶宅,房東依法可向承租人家屬索賠。
黃志豪是嘉義縣市首位不動產估價師,也是嘉義縣市不動產、地價評議委員,對於「凶宅」估價有多年經驗,他說明內政部曾函釋「凶宅非法律名詞」,但法院對凶宅看法與內政部定義不一定相同,雖然建物必須發生凶殺或自殺案才算凶宅,但法官看法不一定認同此說法。
他說,從參與法院裁判案發現,建物發生任何非自然死亡案,都可能影響人心理,即造成凶宅減價因素,但若有人在屋內自然死亡、長期陳屍,也會影響心理層面,也可能被認定為凶宅。
他說,建築發生火災、一氧化碳、摔倒等意外死亡,買賣減損較少;他殺案可能減損3成房價;若經媒體大幅報導的凶殺案,房價減損可能5成。
黃志豪說,一般自殺案可能造成建物3成以上減損,但像多年前曾有女子穿紅衣自殺,還留遺書,買賣議價空間就很大,據了解該千萬住宅,賣方最後減損近5成賣出。
黃志豪也提醒,租屋人若在租屋處死亡,可能造成未來屋價減損,就算沒買賣,屋主都可透過民事訴訟向家屬求償,日前即有一蔡姓男子租屋借女友居住,沒想到女友想不開在租屋處尋短身亡,房東即以凶宅導致房價貶損為由向蔡求償,法院最後判決,因蔡未成年,他的父母須負連帶責任賠償房東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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