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同意嘿咻但拒絕被拍裸照 焊接工被判賠償50萬元
焊接工阿誠(化名)兩年前與小蘋(化名)嘿咻後,以手機偷拍她的裸照,還闖入浴室偷拍她衣衫不整的照片,被害人不滿要與他分手,他恫嚇小蘋若不與他見面就要將偷拍照片上傳網路,經小蘋提告,二審依妨害秘密等罪將他判刑1年8月確定,民事庭判他賠償小蘋新台幣50萬元。不得上訴。
小蘋表示,她與阿誠為鄰居,因她經濟能力不佳,租屋處沒有熱水器可以使用,阿誠建議她至他家旁的公用浴室洗澡,並提供該處門禁卡給她使用。未料,他於2018年6月初某日,趁她在公用浴室更衣時,打開公用浴室大門,持手機偷拍她上身僅穿著內衣之衣衫不整照片。
同年7月初某日,小蘋與阿誠發生性行為後,她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阿誠持手機偷拍她正在穿著內衣,而下半身裸體照片。同月間,兩人嘿咻後,他又拿手機偷拍僅穿著內衣、短褲照片。
同月間,阿誠將手機放置在桌上,錄影鏡頭對準床上,小蘋進入房間後 ,阿誠拉她至床上親吻嘴巴、胸部,並撫摸她的胸部,竊錄小蘋非公開活動之過程。小蘋不滿阿誠拒絕再與他見面。
阿誠遂於2018年7月10日,以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發送內容為「開始PO上網」、「我可以從LINE開始慢慢開始」等訊息予她,恫嚇小蘋若不與他見面就要將偷拍照片上傳網路。經被害人提告,法官依妨害秘密等罪將他判刑1年8月確定。
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阿誠辯稱他與小蘋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他一時失慮固屬不該,然他已多次表示願依自己經濟能力彌補損害,委實是因她請求金額甚鉅而無法和解,一審判決他應賠償50萬元,應屬過高。
二審民事庭審酌,被害人小蘋所受痛苦,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小蘋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50萬元為適當。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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