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第二例「痛痛女孩」告衛福部官司 法院訂下月宣判
國內第二位「痛痛女孩」官司,國中生Sharon於2017年間施打HPV二價疫苗第二劑後出現身體疼痛,向衛福部申請救濟失敗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進行言詞辯論,女孩家屬委任律師主張,衛福部應從寬認定醫學上因果關係,撤銷原處分並酌給補償金。
首例「痛痛女孩」Bella於2016年9月30日接種公費疫苗後全身疼痛,疑因疫苗誘發幼年型關節炎而申請救濟,但衛福部疾管署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認定,她身體反應與施打疫苗無關,決議不予救濟,僅給予醫療補助3萬元。
家屬不服提告,一審罕見指出,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取、保存及安全評估等,均在行政機關掌控範圍,民眾請求補償在訴訟中是處於不平等弱勢地位,應由衛福部證明接種疫苗與發病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案經衛福部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第二例是住在北部地區的國中女生Sharon,2017年11月22日在學校施打HPV二價疫苗第二劑,5日後出現身體多處不適,有疼痛、發炎、關節腫脹等症狀,經診斷為幼年型類風濕性關節炎。
家屬向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申請救濟補償,但小組認為疫苗活化時間是7日至60日,5日時尚未活化,判定症狀與疫苗無關,決議不予救濟。家屬不服提告,欲撤銷原處分並酌給補償金。
家屬委任律師方文獻主張,Sharon發病在時間上有密接性,且在施打前毫無症狀也沒家族病史,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1款等規定,衛福部應補償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支出、精神慰撫金。
他認為,審議小組直接表明與施打疫苗「無關」是從嚴認定,這結果難以令人信服,因為鑑定報告沒提出嚴謹、客觀證據或學術文獻說明,法院應排除其判斷餘地,而有司法介入調查空間。
他強調,施打疫苗有風險,政府有說明義務、推廣時應全面告知,且應從寬認定醫學上因果關係,只要無法確定「不是」疫苗引起就該補償,因為個人是為公共福祉而「特別犧牲」。全案訂於9月10日上午10點10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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