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利31億!想介入大同經營權 台商炒股判13年半
大同公司市場派、台商鄭文逸被控與上海知名地產商任國龍共謀,找來股市作手鄒興華配合炒作大同公司股價,檢方認定不法獲利逾11億元,台北地方法院今依違反證交法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總犯罪所得高達31億元;另鄒興華被判4年6月徒刑、鄭的秘書張湘羚判刑3年8月、金主林振興9年10月、掮客張莒華則獲判無罪。
台北地院指出,在大陸經商的鄭文逸觀察到大同公司股價長期低迷不振,嚴重被低估,認為有利可圖,且他也有意爭取大同董監事席位,介入大同公司經營,並預料其他有意掌握經營權的人,有大量購入股票的需求,因此趁勢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牟利。
鄭文逸2016年9月起與任國龍等人合作,指示張湘羚、鄒興華、張莒華等人以連續高價、相對成交等方式炒作大同股票,不法獲利超過31億元;北院認為,鄭文逸、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等4人操縱大同公司股價,製造股票交易活絡假象,引誘不知情的投資大眾買進交易,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混淆投資人判斷和市場供需價格,造成大同公司股價悖離市場機制。
另鄭文逸居於炒股主導地位,而張湘羚受雇於鄭,須聽從指示辦理,並非位於主謀地位,且本身沒有獲得任何不法利益,鄒興華實際下單買賣數量較少,因此張、鄒依法減刑。
張莒華部分,法院認定他雖然依照指示下單買賣股票,但實際上價格和數量均由鄭決定,張莒華未必了解鄭炒股的目的,且卷內證據不足證明張知情,或與其他人謀議,也不足證明張有朋分獲利、知悉經手金錢的來源、性質和用途,因此判張無罪。
北院指出,檢察官指任國龍提供上百億資金作為鄭文逸奧援,且以境外證券帳戶佯裝港資進場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但根據事證僅能證明境外證券帳戶是任國龍所有,但不足證明境外帳戶買賣大同股票的資金來自大陸地區,而任國龍目前檢方通緝中,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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