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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1人做2份工詐領加班費 自首認錯法院諭知免刑
台北市吳姓清潔隊員因家中經濟壓力大,得知杜姓同事因身體狀況無意願加班後,1人做2份工,領2份加班費,共詐領9次加班費,溢領1萬餘元,最後2人自首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考量犯罪情節,諭知免刑,以勵自新。
吳男擔任士林區清潔隊蘭雅分隊員近9年,杜男則是在分隊服務超過12年,負責夜間垃圾車定時定點收運、廚餘及資源回收物品等業務,清潔分隊長核定每周三、周日,以2人一組、每次加班4小時,加派隊員清運轄內的行人專用潔箱。
判決指出,吳因有家中經濟壓力,得知杜因為眼睛疾病無意願加班,提出兩人同組執勤時,由吳1人出勤打2人卡並完成工作,事後杜再撥加班費給吳。兩人以此模式詐領9次加班費,每次1162元,共向環保局溢領1萬0458元,最後他們得知其他分隊清潔隊員詐領加辦費遭革職新聞,向分隊長自首,全案由廉政署調查後,士林地檢署依貪汙罪嫌起訴。
辯護人稱,二人在清潔隊擔任清潔工,與清潔隊簽訂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並非刑法規定公務員,無貪汙治罪條例適用。合議庭認為,二人是北市府環保局編制職員,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權限的公務員,且符合刑法公務員身分。
合議庭認定,二人犯貪汙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吳因家中經濟壓力提出要求,杜則因身體因素無意願加班,協助吳詐領加班費,不法所得5萬元以下,吳雖領2份加班費,但確實完成2人工作,考量犯罪情節輕微,犯後自首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均知悔悟態度良好,全案諭知免刑,希二人更加廉潔自愛,誤再觸法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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