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法官見解不同撤紅單
鐘姓女子3月5日騎親友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文化路與永大路二段路口,紅燈闖越停止線,在行人穿越區臨停27秒,遭民眾檢舉闖紅燈,警方也製單舉發,台北監理所裁罰1800元且記點3點,她不服說機車雖已達斑馬線,但未有妨害人、車通行,且檢舉相片無法證明她闖紅燈。台南地院檢視畫面後認鐘女機車已有右轉跡象,依紅燈右轉處罰更為適切,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鐘女表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相關規定,車輛於紅燈時闖入停止線,即應認定為闖紅燈。但警方所提供檢舉相片並未有圓形紅燈時車輛尚在停止線前相片,無法得知車輛欲進入路口前是面對圓形紅燈或是其他燈號,若為其他燈號進入路口,便與闖紅燈規定不符。
她指出,雖駕駛機車紅燈時已臨停在停止線上,並未有闖紅燈意圖,單就相片時間而言,自第一張7時54分45秒至所提供相片7時55分12秒開始移動,已等待近27秒,主觀上難有闖紅燈的意圖。她強調,機車雖已達枕木紋斑馬線,但未有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
台北監理所指出,舉發單位審閱舉證影像,認該車於行車管制號誌尚未亮起綠燈時,車輛已駛入行人穿越道範圍,依交通部函釋其行為屬「闖紅燈」態樣,至於行為時是否有行人穿越或號誌時相運作順序等,並非違規行為構成與否的判斷標準。警方表示,民眾檢舉該機車於違規時、地,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屬實,舉發無違誤。
台南地院指出,從舉證影像可清楚得知,她於路口號誌未變換為綠燈狀態下,貿然闖越停止線並行駛到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區域處,已達侵害行人通行路權,她稱在停止線後方停等近半分鐘,且將機車駛至行人穿越道不影響人、車通行,辯稱她無闖紅燈違規行為,並不足採。
然而,裁罰單位未考量鐘女有右轉的跡象,「紅燈右轉」違規行為處罰更為適切,仍認定她有「闖紅燈」違規行為,認事用法不適當,因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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