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婦扯髮把她甩離博愛座 一審只拘役10日高院認太輕
朱姓婦人見坐在捷運博愛座上的林姓女子沒讓座給其他人,扯林女的長髮、大喊「起來、滾」,並說「我有這張手冊」;林女頭皮、右小腿挫傷,頸部也瘀傷,氣得報警。新北地院依傷害罪處朱婦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檢方以「判太輕」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朱婦缺乏尊重他人權益概念,改處拘役20日。
朱姓婦人因輕度視覺障礙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去年9月29日晚間10點多,她在新埔捷運站車廂內就林姓女子該不該讓出博愛座,大罵「妳是機掰不舒服是不是?」、「她機掰不舒服」,並動手拉扯林女的長髮。林女一把被拉起、甩出,她也向其他乘客呼喊「幫我按鈴,我要提告」。當時車上乘客不少,眾人側目,有人勸阻「不要這樣子」。
林姓女子向新北市警土城分局報案。朱婦稱坐博愛座的女子看起來沒有不舒服,因此「要求她讓座給無法站立的老伯」,但對方回「我不舒服的地方妳有看到嗎?妳想當正義魔人是嗎?」,她「看不慣不禮讓老弱的人」。但目擊乘客指當時有位老伯上車,老伯沒打算坐博愛座,朱姓婦人則要求林女讓位。
新北地院認為朱婦辱罵、傷害林女,也妨害林女行使權利,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傷害、強制罪,依較重的傷害罪處她拘役10日。
林女認為一審量刑過輕,請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公然侮辱犯行與傷害或強制罪是不同行為,不能依想像競合犯論處,而這部分檢察官未起訴或追加起訴,法院不應審判。
高院認為本案起因朱婦單方面要求林女應把博愛座讓給長者遭拒,她對素不相識的人接連施暴,過程都被監視器錄下,被害人難以平復受創的身心,依審卻只處拘役10日,並不允當。
高院認為朱姓婦人是智識成熟的成年人,卻在眾目睽睽的捷運車廂內傷害林女,強制她離開座位,缺乏尊重他人的觀念,考量她無前科、高中學歷、有小孩要扶養、沒有和解也未獲原諒等狀況,改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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