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限40依高速公路超速處罰?交通事故研究基金會也栽了
苗栗縣某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基金會轎車去年11月間在台62甲線1號隧道,速限每小時40公里,基隆市警局舉發超速22公里, 基金會認為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主線最低速限不宜低於40公里,且不應處罰相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不經言詞辯論,最近逕為判決駁回。
台62甲線快速道路是基隆市、新北市瑞芳區間重要道路,基金會的轎車去年11月24日晚上10點51分,基隆市警察局逕行舉發超速22公里,新竹監理所苗栗監理站裁罰3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基金會不服,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處分。
基金會主張,台62甲線工程標準低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屬台62線的支線,市區外環的快速道路,全線最高速限60公里,又在特殊路段限速40公里,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規範意旨,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主線最低速限不宜低於40公里,台62甲線交通管制措施,顯然於法不合。
此外,台62甲線超速違規處罰,不應與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的違規處罰相同,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處罰1200元到2400元,仍有助達成目的。
法官調查,台62甲線屬快速公路,不因工程標準為何而有所影響,另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是規定駕駛須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駛,特殊情況時速更應低於40公里,不能因此認為公路主管機關參照道路狀況、路線設計、交通流量等通盤考量後,決定速限應低於時速40公里有何不法。
行駛快速公路超速,比照行駛高速公路處罰,立法者考量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與一般道路的性質迥異,而分設不同處罰,屬立法者的形成自由,本於權力分立原則,並非法院所得審究,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足認事證已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逕為判決駁回訴請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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