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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撿屍」車內性侵乾媽 最高法院判關3年10月定讞
花蓮縣警局孫姓警員前年蹺班開車帶妻子、女性友人飲酒作樂,事後酒駕載妻子回家後,心生歹念在車內親吻、性侵酒醉癱軟的女性友人得逞,最高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孫3年10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孫姓警員因小名和女性友人相同,平時稱女性友人為「乾媽」,他2018年6月18日凌晨1時許備勤,接獲女性友人的電話邀約,直接蹺班開車載妻子、女性友人到卡拉OK唱歌、飲酒。
事隔2小時,孫姓警員酒駕載妻子回家,再獨自開車載女性友人返家,但途中見女性友人醉倒癱軟副駕駛座,他心生歹念將車停在路邊,親吻女性友人,再襲胸並性侵得逞;孫姓警員仍不罷手,雙腳分別站在車內及車外,再度性侵女性友人得逞。
孫姓警員犯後在路邊小解,未料女性友人意識不清移到駕駛座,放掉手剎車,讓車子向前滑行撞到電線桿,但女性友人持續昏睡不醒,導致孫問不地址,只好再開車回家停在路邊,讓女性友人繼續睡。
孫姓警員返家後,聽到車子防盜警報器響,和妻子外出查看找不到女性友人,最後發現女性友人哭著向鄰居求救,指被孫姓警員性侵;法院認為,根據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認定孫姓警員性侵女性友人,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5年,二審改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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