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票罐頭簡訊大塞車 2封「遲到」高閔琳挨罰50萬
前年九合一大選投票日當天,高雄市選民檢舉市議員候選人高閔琳還在發送「拉票簡訊」,簡訊強調「沒樁腳沒背景」,懇請選民堅定支持;高雄市選委會依違反選罷法,裁處高閔琳50萬元罰鍰。然而,高閔琳不服挨罰,強調是受話端「時間差」才造成延誤,提行政訴訟主張撤銷處分,但日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高敗訴,還能上訴。
高雄市2名選民檢舉,在前年11月24日,即九合一大選投票日當天午夜凌晨0點8分、2點37分,接收到高閔琳發送的拉票簡訊,簡訊提及,「閔琳出身平凡家庭,沒樁腳沒背景,靠自已;四年來勤走基層、骨力打拼。這次被耳語分票很危險......」,文末懇請選民「集中選票、堅定支持」。
檢舉人附上拜票簡訊通知截圖等為證,案件經高雄市選委會認定,高閔琳違規在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依法裁處50萬元罰鍰。
然而,高閔琳不服裁處,提訴願遭駁回後,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高閔琳自稱,該些拉票簡訊早在投票日前一天,也就是11月23日深夜11點54分左右就大量發出,並無違法;簡訊發送後,由電信系統及受話方訊號狀態決定訊息送達時間,非發送端能控制、預見的。
高閔琳強調,原本預料訊息能在5至10秒內送達受話方,沒想到訊息有可能遲延超過5分鐘,況且,當時發送簡訊多達2萬多筆,只有2筆遲延送達,對於選民抉擇投票影響情節輕微。高閔琳認為,事件單純起因電信系統問題造成觸法,本身並無故意或過失,中選會不論情節,直接裁罰50萬元,有違比例原則、罪責相當性,處分應撤銷。
然而,高雄市選委會引用中選會函釋,表示簡訊拜票時間認定採「到達主義」,而非「發信主義」;該封簡訊既然在11月24日投票當天才送達收受者,就算是投票當天競選行為,違反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高雄市選委會強調,投票日前可能會有大量競選簡訊,電信系統恐壅塞,高閔琳理當知道;況且,電信公司早在11月22日就在官網最新消息公告,「如發送的簡訊內容包含任何與選舉相關文字內容,請作相關預防措施,以避免違反選罷法」,提醒用戶設定訊息有效期限,避免觸法。
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該電信公司曾提醒,若用戶在11月22日晚間10點00分後發送任何選舉相關文字,務必將簡訊「有效日期」設定在1至6小時內,讓訊息發送的有效期限訂在11月23日晚間11時59分前,避免接收端因收訊不佳或關機,導致接收端在投票日當天收到競選簡訊而觸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該些訊息在投票日當天送達,屬於投票日競選活動,有違選罷法規定。
合議庭認為,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越接近投票日,選舉候選人會大量發送競選簡訊尋求支持,確實可能導致電信系統壅塞、用戶收訊情況不一,且電信公司事前已提醒用戶要控制「有效時間」,高閔琳縱然不是故意違法,也有過失,高雄市選委會裁罰無違誤,判高閔琳敗訴;全案還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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