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議會前法規主任被控詐取財物 認罪繳回28萬獲緩刑
台南市議會法規研究室前洪姓主任被控任職議會8年期間,涉嫌向餐飲店家索取空白收據登載不實消費,或個人購買茶葉、水果宴請親友非公務開銷,向議會核銷,詐取財物共64筆、計28萬9000多元,洪坦承犯行且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台南地院認他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向公庫繳交20萬元,緩刑5年,可上訴。
洪及辯護人表示,因任職期間確有送禮及請客等公務開銷,卻無法依法報銷,一時失慮才會誤觸法網。而洪去年6月間已辦理退休。
檢調調查,洪自2011年4月起至2019年6月間止任職台南市議會,自2012年4月起,陸續擔任總務組主任、建設委員會專門委員、法規委員會專門委員,自2016年9月起至2018年11月止擔任法規研究室主任。
檢調調查,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向飲食店業者索取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再自行填寫不實消費日期、品名及金額外,以及取得他向店家購買茶葉、水果或宴請親友等非公務開銷的統一發票或收據,向議會核銷,藉此詐取64筆、合計28萬9096元。
而這64筆消費從牛肉麵店一餐400多元到日本料理店一餐4950元 ,乃至於每斤3000元茶葉到3300元的水果禮盒。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洪各次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且審酌他犯罪手段、型態,對社會秩序、風氣尚無重大戕害,所造成損害非鉅,情節尚屬輕微,減輕其刑。合議庭審酌,洪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合議庭認洪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64罪,各處1年9月徒刑,均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年內,向公庫繳交20萬元,並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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