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轟「館長」有7項前科!李天鐸確定要賠25萬元
「館長」陳之漢去年受邀錄製莒光園地,和蔡英文總統同台,而國安局退役上校李天鐸二度在臉書批評館長是「有七項前科的『網紅』」,館長不滿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50萬元並道歉,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李應賠償30萬元,並在「李天鐸軍事論壇」粉絲專頁連續道歉15日;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李應賠償25萬元,並在「李天鐸軍事論壇」粉絲專頁連續道歉15日確定。
「李天鐸軍事論壇」2019年5月20日貼文指出,陳之漢是有毒品、竊盗、賭博、恐嚇、傷害、搶奪及共同強制罪七項前科的網紅。
館長提告主張,遭李攻擊隔天拿出良民證澄清,不過李沒道歉,一周後還在個人粉絲專頁繼續攻擊,稱「阿館在98年有一項被判緩刑的犯罪紀錄。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良民證的用途?至於無犯罪紀錄並非人人都可以看到的,何況現今所有警察局,都被告知:嚴格執行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館長認為,他曾服海軍陸戰隊、曾參與921震災獲得陸戰隊獎章,退役後與人合資健身俱樂部,熱心公益不遺餘力,是台灣社會上指標性人物之一,卻遭李不實言論損害個人形象,請求賠償50萬,且李須在臉書粉專公開道歉連續15天。
李天鐸指出,自己誤信網路消息,疏於查證才發表臉書貼文,願意賠償館長10萬元並道歉;但士林地院認為,李天鐸經館長澄清後仍繼續攻擊,顯見他讓閱聽人對陳之漢產生負面評價,判李賠30萬元,並在臉書粉絲專頁向館長公開連續道歉15日。
李天鐸不服判決上訴,高院審理時,李希望賠償金額能減至25萬元,而陳之漢原本要求道歉啟示的文字「撰述內容不實之文字」,也希望能改成「引述」或「轉載內容錯誤之文字」;高院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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