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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騎車沒戴安全帽被攔查 三字經嗆警「走著瞧」判6月
台南市29歲廖姓男子4月20日深夜在中西區海安路酒吧內飲酒作樂,翌日凌晨0時55分酒後上路未戴安全帽,遭台南市警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兩員警攔查,發現身上有濃厚酒味,酒測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依公共危險現行犯將他逮捕並欲帶返派出所偵辦,抓狂嗆聲,辱罵員警三字經,台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再加上妨害公務執行罪,判他應執行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廖於4月20日晚間10時起至11時,在中西區海安路某酒吧內喝酒,翌日0時30分酒後仍騎乘機車上路。0時55分為博愛派出所吳姓、洪姓兩警員察覺他未戴安全帽而上前攔查,發現他身上有濃厚酒味,對他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酒精濃度達0.57毫克,而以公共危險現行犯將他逮捕,並欲帶返派出所偵辦。
廖拒不配合,大聲咆哮耍賴,「相遇的到(台語)」、「菜鳥」、「X你娘」、「我跟你對打,你打不贏我」對員警2人及前來支援員警恫嚇、辱罵,經蒐證後,被依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台南地院審酌,廖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尚達每公升0.57毫克之狀態下,仍騎乘機車上路,顯置大眾行車安全於不顧,所造成公共危險程度不輕,又在警員依法執行勤務之際,未予尊重,反以言語無端恫嚇及辱罵依法執行職務警員,漠視公權力行使及欠缺法治觀念。
惟念廖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法官認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3月徒刑;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4月徒刑。應執行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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