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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帶「原子筆」告贏地檢署 矯正署:以後規定清楚
服刑中的毒販謝清彥被檢察官借提開庭,法警禁止他帶原子筆入候訊室,李打行政訴訟,打贏台北地檢署;矯正機關對原子筆是否為違禁品,各單位認定不一,監獄行刑法修正上路後,未來將在施行細則中明訂違禁品項目,以求執法明確性。
現行制度受刑人到底可否持有原子筆?由各監獄所自行決定。舉例說,「彰化看守所辦理送與收容人飲食及必需物品實施要點」規定,家屬可送入的必需物品包括原子筆,不過,禁止送入鋼筆、簽字筆,理由是鋼筆、簽字品比較「奢侈」。
此外,「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違規收容人管理及考核注意事項」規定,受刑人於違規考核房內,如要使用原子筆,由管理員使用前發給,用畢收回;還有,「綠島監獄隔離舍收容人應遵守事項」規定,受刑人在房內可持有原子筆「筆芯」1支,沒有將原子筆「本身」列違禁物器。
監獄行刑法規定獄政人員應將所查獲的違禁物、管制性物品登錄於獄政系統電腦中,以供查核,統計資料設定查獲的違禁物與管制物種類很多,包括毒品、香菸、打火機、檳榔、汽油、賭具、繩索類、玻璃製品、貴重飾品,現金、色情圖片與紋身器具等。
法務部矯正署官員說,基於戒護安全理由,查獲受刑人的違禁物、管制性物品有「尖銳物品」如刀片、鋸片、剪刀,另有「其他自製具傷害性之器物」,則泛指磨尖的牙刷、筷子等,但不見曾有受刑人因持有「原子筆」而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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