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要求介紹30歲女相親 業者介紹18歲嫩女遭求償
男子阿仁(化名)3年前委任陳男胡女夫婦介紹越南籍女子相親,要求介紹與他年紀差不多為30歲的女子,但發現與他結婚的杜女竟年僅18歲,且拒絕來台與他生活,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賠償64萬餘元,陳男夫婦辯稱趙男與杜女婚後,先後至越南6次,均與杜女住宿旅館同居共眠,杜女不願來台,乃因與阿仁婚後相處問題所致,台中高分院認阿仁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為無理由,將全案駁回。不得上訴。
阿仁請求返還不當利,提告稱他於2016年間委任陳男胡女夫妻為他介紹越南籍女子相親,並辦理結婚相關手續及新娘來台等,雙方約定費用為30萬元,於同年已給付完畢,他經對方介紹認識越南籍女子杜女,並於同年7月27日與杜女在越南結婚。
他委託陳男胡女夫婦辦理婚姻媒介時,要求對方介紹與他年紀相仿的女子(年約30歲),但他辦理結婚登記之際,發現杜女年紀竟僅18歲,始驚覺遭對方詐騙,甚且,杜女於結婚登記後,拒絕來台與他生活,經他訴請離婚法官判決離婚確定。
阿仁要求陳男胡女夫婦返還辦理結婚相關手續及新娘來台費用30萬,以及來回機票、越南住宿、代辦簽證、購買金飾費用34萬餘元,共新台幣64萬餘元。
陳男胡女夫婦辯稱僅是介紹越南女子與阿仁締結婚姻,性質應屬婚姻居間契約,而非委任契約。向阿仁收取30萬元,代他處理其赴越南體檢、面談、公證結婚、交通、食宿等相關手續並支付費用,是履行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契約時附隨之事項,非雙方間婚姻居間契約之主要目的。
此外,阿仁已於2016年7月27日與杜女在越南舉行婚禮、宴客,並於2017年4月4日完成結婚登記,阿仁交付的30萬元,均用於支付辦理結婚相關手續所需費用,且阿仁與杜女結婚後,已先後至越南6次,均與杜女住宿旅館同居共眠,足認杜女確有與阿仁結婚真意,杜女後來不願來台,乃因與阿仁婚後相處問題所致,為杜女與阿仁結婚後的自主決定。
二審合議庭以阿仁自稱陳男胡女夫婦還介紹年齡分別為19歲、21歲、24歲之3名越南女子與他相親,顯見陳男胡女就介紹予阿仁的越南女子年齡,並無刻意宣稱為30歲左右情事,如年齡確為阿仁要求的重要條件。
則阿仁在得知對方所介紹3名越南女子年齡,均與他自稱要求介紹與其年齡相當即30歲左右女子之條件不符,他應會拒絕,並要求對方另覓其他年齡相當之女子,當無勉強屈就為相親並進而結婚之理,顯見杜女乃阿仁相親後,自行擇其喜愛者而結婚,難認陳男夫婦違背契約義務。因此認定阿仁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為無理由,將全案駁回。不得上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