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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LINE簽賭香港六合彩 「非公共場所」法官判無罪
台南黃姓男子去年11月23日在住處,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邱姓女子投注香港六合彩「二星」,警方持搜索票到邱女住處搜索,瀏覽其手機LINE訊息內容,認黃涉犯賭博罪嫌遭起訴,然而,台南地院認檢方僅足以證明黃有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與他人對賭,尚無法證明他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行為,與賭博構成要件有別,判黃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去年11月23日,在台南市住處內,透過手機LINE向邱女下注,依香港六合彩開獎作為中獎憑據,以每注75元的賭金下注投注「二星」,押中「二星」可贏得5700元,未押中則簽注金歸邱女所有。
同年11月26日下午6時40分,警方持搜索票至邱女台南市住處搜索,瀏覽邱女持用手機內LINE訊息內容,認黃涉犯賭博罪嫌,檢方起訴後聲明簡易判決。而邱女因犯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判3月徒刑。
黃審理中承認,利用LINE與邱女對賭,不曾前往邱女的住處,無論是支付或取得賭金,均是邱女主動找他,沒有他人知悉自己和邱女賭博的事情。
判決指出,黃本案行為時並非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未為其他第三人所見聞,是黃本案的行為客觀上顯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的規定不符。
判決認為,個人私下利用通訊軟體賭博行為,如在刑事政策上認為現行規範不足,甚至出現處罰輕重失衡的不合理情況,當應由行政及立法二權力機關,循立法程序修法明定,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之誡命。法官認黃本案的行為,與普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有別,自應判決黃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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