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違反選罷法挨罰200萬元 提告敗訴確定
上屆總統及立委大選期間,時任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申請舉辦選前造勢活動卻未於晚間十點前結束,不理會選監人員口頭勸止和書面制止;中選會對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各開罰100萬元。時力和黃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裁罰合法,判時力、黃國昌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黃國昌在2015年12月23日,第14任正副總統及第9屆立委選舉競選期間,以「時代力量選前造勢活動」為名,向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申請在2016年1月9日,晚間6時至10時在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舉辦立委選前造勢活動。
時代力量超過10點,仍繼續進行公開造勢活動,經選監委員口頭制止卻不聽,依序開出競選活動違法勸止書、制止書和經口頭勸止並經制止聽通知書後,仍未停止。
中選會認為,黃國昌是以時代力量負責人身分申請集會遊行,是政黨舉辦的競選活動,依違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在2016年9月20日,對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兩次違規行為,每次各罰50萬,共罰200萬元。
一審判時代力量及黃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認為,依釋字第604號解釋文揭示的意旨,行為時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以「經制止不聽」,作為區隔違規行為次數的標準,以評價及計算法律上違規次數,乃是合理且必要管制,無違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合議庭指出,基於達成公平競選、維持競選秩序目的,並鑑於有限的競選活動期間及有限的每日競選活動時間等特性,中選會認時代力量、黃有二次違規行為,核無間隔過密致處罰過當情形,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裁罰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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