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少女懷孕娶了她獲緩起訴 1年後離婚這下他得去關
基隆市1名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少女懷孕後結婚,獲緩起訴處分。1年多後兩人離婚,女方指男子未依緩起訴條件付錢給她,檢方撤銷緩起訴,提起公訴。法官查出,少女滿16歲前男子與她發生25次性行為,判應執行10個月徒刑;女方表明不原諒他,未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與原告在2017年9月開始交往,女方滿15歲、未滿16歲。兩人同年12月初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之後1個月內又發生10次性行為。少女隔年初懷孕後到滿16歲前,兩人又發生性行為14次。
兩人2018年6月結婚,少女到婦產科看診,醫院依法通報,警方偵詢後將全案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做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6月,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內,男子須每月支付少女1萬元。
兩人離婚後,少女向檢方表示,男子並未依緩起訴條件,每月付她1萬元。檢方查證屬實,撤銷緩起訴處分,提起公訴。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少女說,從協議離婚到開庭,被告都沒有匯一毛錢到小孩子的戶頭,感覺小孩都與他無關。反正他也拿不出錢,當父親的責任也做不到,請法官依法處理,她沒有想要原諒他的意思。
男子對法官說,他高中肄業,目前休學,現在做大理石,1天薪水1300元,有做才有,沒做就沒有錢。他有履行爸爸的義務,雖然工作不是很穩定,但有向朋友借錢買奶粉及尿布。現在跟中風的父親同住,兩人離婚是因雙方父母處不好,對方不願意把小孩抱回來給他爸爸看。
法官指出,被告明知少女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缺乏獨立、正確性自主判斷能力,竟與她多次發生性交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康與未來人格發展實有不良影響。審酌被告是中低收入戶,離婚前有負擔小孩子的花費,所犯25罪各判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法官指出,少女懷孕生產,被告未能與被害人或家屬和解,離婚後沒匯一毛錢到小孩子的戶頭,未盡到為人父義務及責任,且未獲女方原諒,被告刑期無暫不執行適當情形,未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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