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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拋家棄子38年 兒子聲請免除扶養法官裁准
張姓兄弟以71歲吳姓母親,在38年前就離家出走,父親多方尋找,並登報尋人,仍無所獲,最後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以母親從未盡到扶養責任,向台南地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認為,吳沒有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兒子義務情節重大,張姓兄弟請求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為有理由,同意裁准。
張姓兄弟主張,母親從小就未盡到責任,在二人幼年時多次離家未歸,經家人多方找尋方才返家,1982年7月最後一次離家後,未曾再回家,經父親多方尋找,並登報尋人,仍無所獲。父親1988年11月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獲准。
事後,張姓兄弟自親友處得知母親2001年3月已另組家庭,直至2004年間母親配偶過世,母親才和他們見面,並索要生活費,念及骨肉親情,偶有金錢接濟。張姓兄弟以從事工作收入不高,還有妻子要扶養,無力顧及改嫁的母親,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調查,吳姓婦人雖年老,每月只依賴4千多元勞於兒子二人幼年時即曾離家未歸,最後 一次離家後,即未再返家與兒子共同生活,也未探視或負擔二人扶養費用,連姊妹也不知她的行蹤,兒子由先生獨力扶養至成年,對於兒子確有未盡扶養及照顧事實。吳姓婦人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事由供法院審酌,吳子聲請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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