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處理交通事故洩漏個資 竹檢緩起訴處分
任職於新竹縣府警察局羅姓女偵查佐4月11日下午6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北路81號六家派出所內,代男友家屬處理與許姓男子的交通事故時,發現許男的車主為林男,為了向林男說明案情始末,羅姓女警擅自將許男的前科資料出示給林男閱覽,導致許男個人資料遭洩漏,遭新竹縣府警察局移送新竹地檢署,檢方認為女警無前科,加上坦承犯行,許男也具狀聲明不追究,以緩起訴處分。
檢方表示,羅女任職新竹縣警局的分局偵查佐,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本應注意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並應保密國防以外的秘密,且依羅女的個人學識、工作經歷,不應沒有注意到,將民眾的個資擅自給另一人閱覽。
羅女事後也坦承不諱,檢方調查發現,羅女與林男的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許男的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1紙及現場錄影暨截圖2張等件在卷可稽,但羅女仍觸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檢方表示,「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審酌羅女過去無前科,只因一時失慮犯錯,且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考量羅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加上許男具狀聲明不追究;因此檢方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維護,將羅姓女警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羅女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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