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馬英九收頂新10億 吳子嘉更一審判賠160萬元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2014年撰文稱「馬團隊在總統競選期間,曾收了頂新魏家逾十億的政治獻金」,前總統馬英九提告求償300萬、登報道歉,一、二審皆判吳須賠償180萬元,高院也要求吳在3家媒體的電子報道歉。金額部分,最高法院今年2月廢棄、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判吳須賠償160萬元,比一、二審少了20萬元。
更一審認為,吳為資深媒體工作者,卻只以片面資訊妄加推測,因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侵害馬英九名譽權,但馬是公眾人物,有「較高的自清能力」,審酌案情和雙方身分、地位和財力狀況,認為賠償金額160萬元適當。此案仍可上訴。
吳子嘉2014年10月15日在美麗島電子報上發表標題為「吃頂新黑錢,馬英九準備坐牢?」文章,內容稱「根據監察資料顯示,馬吳競選總部在2012年總統選舉的政治獻金,總收入為4億4千多萬,那麼,就算整場選舉就只有頂新魏家捐款,那中間的差額跑去哪了?馬團隊為何沒申報?消失的數億鈔票,誰拿走了?這如果不是貪汙,什麼才是貪汙?正因為馬團隊收受頂新鉅額黑心錢的消息被判賠 放出,就不難理解為何近年來,馬政府總是一再的對頂新大開綠燈。」。
馬英九認為沒收過頂新魏家違法政治獻金情事,遑論收受高達逾10億,吳的文章非表達評論意見,因此求償、要求道歉。
吳的律師主張言論自由是健全民主的基礎,「不透漏消息來源不等於沒有查證」。馬英九的律師則認為,就算是過失侵害名譽權,仍構成侵權行為,相關當事人李遠哲、陳師孟也都否認這樣講,吳發表「收10億獻金」究竟依憑什麼證據?
最高法院以公共人物行為、品德、個人人格的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導向,具社會教育影響力,應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檢視、監督。最高院指高院認吳子嘉不是故意,而是有「重大過失」、輕率、疏忽未善盡合理查證的義務,卻未說明「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馬名譽損害的情節是否相同,就命吳賠180萬元「過於粗略」,廢棄、發回。
高院更一審9月開庭時,雙方律師各自搬出馬英九對民進黨與市議員梁文傑、馬對媒體人周玉蔻求償確定判決來比較,甚至謝長廷與璩美鳳間的「宋七力案」金額也被拿出來討論。吳的律師表示,台北市議員梁文傑在兼任民進黨發言人時,指馬與賭盤大亨有募款、操作縱賭盤影響選舉等情事,馬提告向梁與民進黨求償,最後的判賠金額是120萬元。
馬方律師表示,高院前審判吳子嘉應在3家媒體網路電子報首頁道歉這部分已經最高法院確定,吳卻至今未致歉,卻還要討論賠償金額是否酌減,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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