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脾氣暴躁常辱罵毆打妻子 法官判准離婚
吳姓計程車司機和妻子結婚後,吳妻主張先生脾氣暴躁,經常辱罵她,還無故毆打她,兩人4年前分居後,先生仍會出言辱罵她,吳妻向台南地院請求離婚;吳雖承認脾氣不好但否認辱罵或是動手打妻子,台南地院法官以吳妻提出手機訊息佐證,但吳未舉證證實自己的說詞,最後採信吳妻說法,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吳妻主張,她和先生1986年間結婚,育有3名子女,都已成年。結婚後,因先生脾氣暴躁,經常辱罵她、以恐嚇語氣和她講話,經常無故毆打她,約4年前,兩人分居後,先生有時候要錢才會來找她,仍會辱罵她,已難以維繫婚姻,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吳則主張,妻子說他30年前脾氣暴躁,他承認,但時間已久遠,婚姻持續期間,從未曾對妻子有暴力或言詞恐嚇,夫妻婚後長久共同生活在一起,為事爭吵在所難免,他非無業遊民,平日靠駕駛計程車維生,分居後不曾向妻子伸手要錢事。
法官調查,吳妻主張,除提出訊息紀錄數件為證,且經女兒證述,先生也不否認脾氣暴躁,至於吳否認妻子指控其他主張,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法官認為,吳的做法,不論何人處於吳妻境地,都將喪失與先生維持婚姻意願,維持婚姻生活互愛、互信、互諒基礎已經動搖,堪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可歸責於吳,吳妻請求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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