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鑼鄉長李瑞廷選舉執行長被控涉賄 一審判當選無效
苗栗縣銅鑼鄉長李瑞廷被選舉對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方法院合議庭今天宣判,認為李瑞廷競選團隊成員涉賄選,依經驗法則向選民買票,應得到李瑞廷的授意、同意 、默許或容認,而且也應視為李瑞廷自身的行賄買票行為,而構成選罷法當選無效的事由,判決李瑞廷之當選無效。
合議庭調查,李瑞廷競選團隊曾姓執行長去年10月下旬,交付1萬7000元給李姓樁腳,請託以每戶3000元向銅鑼鄉民買票,其中5000元則為樁腳費,李應允後當天向4人買票,央求鄉長選舉投票支持李瑞廷,李瑞廷否認有行賄買票,李前後證詞不一,不能採信,且為拉高聲勢及增加人氣,才援用縣長銅鑼競選總部組織架構及成員,實際上曾並未參與競選活動。
合議庭認定,李姓樁腳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已明確指證,且李應該沒有作偽證的動機,且與曾確有數通通聯記錄,李瑞廷競選總部成立時所發邀請卡,曾也列名執行長,曾為李競選團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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