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女A走李鵠餅店3千萬 借名負責人也要賠1千萬
基隆百年名店「李鵠餅店」委人代繳營業稅等稅款,其中3000多萬元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余姓女員工私吞,李鵠餅店提告求償。基隆地方法院審結,判決余女要賠償3347萬9440元,「掛名」的事務所楊姓負責人也要負連帶責任,賠償1079萬4151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余女原是楊姓男子經營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員工,2012年左右楊因健康不佳將事務所委由余女負責。余女擔心楊若過世,無法繼續經營事務所,拜託同業負責人楊姓女子「幫忙」。
楊女雖有疑慮,但余女一再保證會把借用名義的客戶名單交給楊女,且不會增加新客戶,楊女念及與楊男情誼答應。因為楊男客戶改掛楊女事務所名下會增加執行業務所得稅金,楊女與余女協議把余女等楊男事務所員工薪資,申報為楊女事務所發放扣抵稅金。
國稅局基隆分局查出李鵠餅店2012至2015年間,營所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為5億1440萬6868元,但申報銷售額僅3億2700萬6790元,相差1億8740萬零78元,發函要求說明。
李鵠餅店委請會計師查帳發現,余女以實際銷售額向餅店請領稅款,但低報銷售額納稅,差額納為己有,提告向余女及楊女求償。
余女辯稱,李鵠餅店求償額度計算有誤,她曾多次為餅繳納罰鍰,李鵠併店實際損失應僅1127萬3035元。余女另提出多筆收據,證明債權「已清償」,原告求償應負舉證責任。
楊女表示,余女始終在楊男事務所原址辦公,不曾受她指揮監督,也未曾指示余女辦理業務,客戶委任費用全由余女收取運用,余女提供客戶名單也無李鵠餅店,不應把損害賠償責任加諸在「未蒙其利,而受其害」的她身上。
法官認為,余女長期為李鵠餅店處理稅務及記帳事宜,持有餅店繳纳稅費收據實屬平常,余女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難以採信認定墊付稅款。
楊女是否應付連帶責任部分,法官查出余女2013年至2016年所得稅扣繳單位為楊女事務所。余女為李鵠餅店處理報稅,申報書填載「委任申報」及楊女姓名,認定楊女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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