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為扁案籲司法院檢討改進 法官質疑「都釋憲過了」
2008年12月25日台北地院庭長會議,將前總統陳水扁「四大案」由原抽分的周占春合議庭併入蔡守訓合議庭的「吳淑珍等貪污案」,監委陳師孟、高涌誠、蔡崇義質疑有「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專業庭併一般庭」罕見現象,並認為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有替北院背書情事,籲請司法院檢討改進。
陳水扁不滿一審更換承審法官、以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條件,以及檢察官對審判中交保裁定的抗告權,認為這些都違法違憲,聲請釋憲,但釋字665號解釋認為這些質疑全都合憲,陳的主張全軍覆沒。
陳釋憲聲請指扁案起訴移審時,台北地方法院以分案要點決定「後案併前案」,更換承審法官,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缺乏法律授權。大法官認為,北院的分案要點符合法院組織法規定,也有法官會議授權,不影響人民訴訟權、法官獨立審判。
陳水扁又主張,刑訴法第101條第3款以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條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違憲。大法官作出「合憲的限縮解釋」,認為重罪的確不能作為羈押的唯一要件,因此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串證之虞,才能押人。當時高等法院是以陳水扁有逃亡之虞、重罪兩理由裁定羈押。
陳的第三項釋憲主張是,法官於審判中裁定被告交保,檢察官可提抗告的規定違憲。這是因為當時的審判長周占春裁定陳交保,檢察官提抗告,案子併給審判長蔡守訓,蔡改裁定羈押。陳希望大法官宣告檢察官沒有抗告權,讓他回復交保,但大法官認為,檢察官的抗告權是刑事訴訟制度的合理規定,無礙被告防禦權,也未侵害權力分立原則,不違憲。
今籲請司法院「檢討改進」的監委表示,多位司法界人士指摘扁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媒體對北院併案過程的報導鉅細靡遺,連北院法官都詫異,但司法院卻視若無睹、袖手旁觀,斲傷司法公信力,他們希望司法院檢討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權核心領域的界限和相關法令規定,維護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訴訟基本權利,同時確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
陳水扁所涉官司,暫停審理的5案包括高院的二次金改案更一審、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偽證案更一審;而隱匿國家機密、洗錢2案,則繫屬台北地院。對於監委「呼籲司法院檢討改進」,有法官質疑2009年時大法官都因此釋憲了,「哪裡還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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