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博士生要求讓管中閔就任校長 最高行駁回聲請確定
教育部代表出庭強調,作出的公函是「內部職務指示」而非「行政處分」,不能成為行政爭訟標的,但北高行裁定卻指出,教育部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對公立大學校長為聘任或不聘任之措施,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行政處分,但王宗偉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
王宗偉等人委任律師,主張「教育部拒絕聘任,已掏空大學自治」沒校長造成人心惶惶,包括教務長等5名一級主管更動,台大沒有正式校長會對學生造成損害等。
律師開庭時則告訴法官,學生受教權是無法以金錢補償,大學負有培養碩、博士學生的能力之義務,教育部卻把台大當成中、小學看待,認為校長出缺,找人代理即可。
教育部表示,管中閔無法就任校長的公函,是依法定權責所為的行政審查,屬「內部職務指示」,並非行政處分,且學生不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欠缺訴訟當事人格,且聲請人並未舉證管中閔未上任對於台大有何難以回復的損害,或有急迫危險性,並不符合法定必要情事。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得報請教育部聘任新任校長者,僅限於該公立大學,規範所保障特定人即該公立大學。至公立大學內部個別組成員,並無請求教育部聘任新任校長權利,經綜合判斷結果,也難認其得據以各別主張主觀公權利受侵害而具訴訟權能。
法院表示,台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新任校長後,報請教育部聘任之,雖教育部以函要求台大重啟遴選程序,並未同意聘任,然此究係台大基於公立大學地位,與教育部之間所生公法上爭議,王等人雖為在學學生,僅屬台大內部組成員,尚難認其就教育部是否聘任新任校長此爭議有訴訟權能。
法院認為,本件爭議所涉台大為高等教育,非屬國民教育範疇,王等人所主張的受教育權,應屬「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是以保障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含提供人民就讀特定大學的具體給付義務,遑論提供學生就讀聘有特定新任校長之大學的具體給付義務;且未聘任特定人為新任大學校長,對該大學在學學生,也無涉違反憲法第7條暨第159條保障人民公平受教育規定。
王等人基於台大學生地位所主張的受教育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權利),應不包含請求教育部聘任特定人為台大新任校長的權利,自無從認他受教育權受有侵害而具訴訟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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