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候前方垃圾車作業」併排停車 法官撤紅單免罰
黃姓女子今年7月間駕駛轎車,行經台南市中西區康樂街一住戶前,遭民眾檢舉違規併排停車,警方製單告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2400元,她不服上訴,主張當日等待前方垃圾車清運作業,因該街道僅雙向車道,不願逆向違規,等待期間無人下車,台南地院法官認定屬於合法臨時停車,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警方經審視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認黃女未依規定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該車右側並同時停放1輛小貨車, 致使路面可行駛面積縮小,明顯已影響其他用路人的通行。且該車停放同一位置未移動,超過3分鐘,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臨時停車」,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裁罰2400元。
黃女表示,當日等候前方垃圾車清運作業,因康樂街僅雙方車道,不願逆向違規,等待期間仍打著右轉燈,靜止在車上等候,無人下車。他不服遭開單裁罰,提起行政訴訟。
台南地院開庭勘驗光碟內容,認僅可認定黃駕駛轎車在上述時間、地點,前方有垃圾車執行公務的狀態下,靠右停靠於車道右側,而該車道左側空間僅剩2/3轎車的寬度可供行駛。雖然黃女未與一般駕駛遇到此類情形多半會跨越雙黃線繞開垃圾車前行狀態不同,但是仍不得就此認定其違規。
院方認為,裁罰單位未能提出該車是否在垃圾車未到場時,就已經在該處併排停車,或垃圾車駛離後,仍在該處併排停車的影片或畫面,舉證不足。且認定該車是因前方垃圾車執行公務擋住去路,以致於在垃圾車後方停等超靠3分鐘,屬於合法臨時停車的狀態。台南地院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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