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為監視器鬧上法院 男子求償5萬敗訴
台南翁姓男子不滿該公寓大廈2名住戶,今年4月初在共用外牆架設監視器3具,不明意圖致他惶惶不安,瀕臨精神崩潰邊緣,請求拆除監視器外,求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台南地院勘驗後認監視器攝錄的公寓對外出入大門及停車場,並未侵害其住處內的非公開活動,且未舉證它對身體健康或自由有何不法侵害,駁回告訴。
翁主張,同公寓大廈張姓男子、李姓男子未經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同意, 擅自在公寓共用外牆配線施工,架設監視器3具,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又監視器鏡頭朝向只允許住戶及親友進出的大門,透過監視器拍攝畫面,對方得以恣意擷取其日常生活作息、交友情況,親友往來及其不明的目的意圖,致他終日惶惶不安,恐遭不測。
張、李指出,該公寓並未成立管委會,該公寓A棟1樓為開放式設計,無任何圍籬、鐵捲門等防護措施,社區未配置保全管理人員,任何均可自由進出曾有住戶機車坐墊遭破壞。張說,基於安全考量,避免住戶車輛遭竊或破壞,A棟共8戶,除了翁之外,其他7名住戶均簽名同意張自費且未使用公共電力,在1樓設置攝影機。
其中2台監視器拍攝公寓大樓,其中1台可拍到吳的轎車,另1台則拍攝停車場。張表示,使用自家電源,攝攝停車場開放空間, 非針對大門拍攝,監視器視角雖涵蓋1樓大門,惟所攝錄者僅經大門者的影像,翁住家為2樓,監視器無法透視知悉其私密或生活起居。
台南地院認為,監視器攝錄範圍並未包含翁住處大門,未侵害其住處內的非公開活動,又攝錄公寓對外出入大門及停車場,為同棟及鄰棟住戶等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的場所,得以共見共聞。此外,翁未舉證監視器對身體健康或自由有何不法侵害,自難認有侵害其身體健康、自由、 人格、 隱私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