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防堵遲延交判決 宣判與判決書同步
前法官陳鴻斌涉性騷擾女助理再審案,職務法庭受命法官陳志祥因遲延交付判決原本等事由遭移送評鑑。司法院通過修法,規定獨任案件指定於辯論終結後兩星期內宣判、合議案件則為三星期內,另案情複雜或特殊情形,則不受限制,可指定較長期日。也就是說,「判決書應製作完成才宣判。」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強調,「未來不遵守規定的法官,法院將啟動相關行政監督懲處,恐送交自律委員會處理。」
配合訴訟法放寬合理製作判決書的時間,對於未規定在宣判當天將原本交付書記官的法官,司法院將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置。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判決書應製作完成才宣判。」法官遲延交判決書,會由院長催告、命其改善,將來各級法院院長本於行政監督權則加強督導,讓當事人可以儘速收到判決書。
司法院指出,現行制度法院宣判後,當日應交付判決書予書記官,但隨社會多元化、案件日趨繁雜,為讓法官充分合理「製作判決書」時間,落實「判決書製作完成才宣判」,司法院通過修正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規定獨任案件指定於辯結兩星期內宣判、合議案件則為三星期內,另案情複雜或特殊情形,則不受限制,可指定較長期日。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9條都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項。隨著社會多元化、案件也日趨複雜,為了讓法官有充分合理製作判決書的時間,落實在判決書製作完成後才宣判,司法院已於院會決議通過修正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近日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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