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無罪定讞引發熱議 李茂生白話解讀背後原因
台中市高姓男子前年吸毒後開車被警攔查,雖沒有開車搖晃等跡象,但因體內有驗出3種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是正常人26倍,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一、二審法院都認為無法證明他吸毒後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判決無罪定讞。該案引起熱議。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表示,台灣的危險駕駛罪就只有兩種,超速、闖紅燈、疲勞駕駛等等都不是危險駕駛。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有一定的行為,那麼就會被罰,如果還造成致死或重傷結果的話,還會加重處罰(結果加重犯)。這種行為有兩種,一個是喝酒+駕駛,另一則是嗑藥+駕駛。
他說,以前這兩種都是加上「不能安全駕駛」的條件,因為本罪的結果是交通往來的抽象危險,如果不是因為喝酒或嗑藥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話,根本就不會有危險,所以不能處罰。
李茂生表示,但是後來因為民意認為台灣的酒駕者都是富二代,而被撞的都是孝子或警察,所以就把喝酒的程度訂得很嚴苛,只要超標,管你是不是「不能安全駕駛」,全部都關起來(其實是第三次才關啦),縱然不超標,「只要用畫圈圈、走直線、金雞獨立等方式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的話,也呼你死」。
他說,至於嗑藥方面,因為藥有太多種,總不能一一規定嗑幾顆藥就要你好看,所以就維持了「嗑藥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範模式。
「這樣下來,當然會導致酒駕被關的人數超過萬人的台灣奇蹟」。李茂生說,立法搞得太過份的情形下,少數司法開始檢視抽象危險犯的意義,對於喝酒超標的人也開始要求是不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一事,也不是不能想像的事情。當然,有嗑藥的證據,管你嗑了多少種藥、尿裡面有多少藥的陽性反應,沒有因為嗑藥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話,也不能論以危險駕駛罪。
他說,所以說什麼嗑藥駕駛不撞死人或將人撞成重傷就不會被處罰,什麼嗑藥駕車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沒有客觀標準,什麼毒駕日增法規不明難定罪等等的發言,都是有問題的。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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