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雙屍案判決「前瞻」 老闆:員工殺人請先告知
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不僅凶手謝依涵判無期徒刑,雇用謝依涵的媽媽嘴咖啡店老闆三人也因錯失二次避免命案發生的機會,被判要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給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全案定讞;另一死者陳進福兒子求償案,目前發回高院重審。判決經報導公布,有網友分享一則公司告示,內容大酸法院判決很「前瞻」,要員工想殺人前請先報告主管。
12日晚間爆料公社粉絲團貼出未具名的「老闆公告」,內容說明由於「法院前瞻性判決」,員工殺人、老闆連帶賠償,因此通知該公司所有員工「若想殺人,請24小時前向所屬主管書面報告」。
這則PO文引起許多網友留言,有人說,「被法官判不用死刑的人,如果出來再犯案,法官也要連帶責任。」也有人認為,「員工帶走昏迷的客人,還一身濕透回來,你說常人不能覺得怪異嗎?」
據報載,最高法院指出,謝依涵在咖啡店當班時,陳進福夫妻喝了下藥飲料後昏沉不適,其他員工看到並沒有通報在辦公室的呂炳宏,可見店內未建制一套通報處理流程;另外,謝依涵扶陳進福夫妻到紅樹林殺害,處理完屍體回到店內時全身爛泥還換褲子,呂還曾問謝女原因,謝女謊稱學跳水,而謝女在工作中離開咖啡店致店內空無一人,可見店內無管理監督機制,法院因此認定呂炳宏等人錯失二次避免命案發生的機會。
依據民法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雇用人要和受雇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須賠償被害人張翠萍母親。
這樣的判決讓呂炳宏無奈說,「很扯!犯罪現場不在我們店裡,謝依涵把人拖到我們都看不到的地方犯罪,怎麼要我們負責呢?」他受訪指出員工的私生活很難管,認為法院把雇主說得太偉大、無限上綱。
另一死者陳進福之子提告的損害賠償訴訟案,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判決確定,與張翠萍母親提告一案相同的是,一審皆駁回、二審認為僱用人要負賠償責任。「一起讀判決」整理出兩法院判決的理由不同之處,或可與張翠萍母親提告案兩相對照,供店家參考:
・地方法院認為,謝依涵雖利用職務之便藥物迷昏陳進福,但此時尚未殺人;之後在淡水河旁以水果刀殺人時,不是在執行店長職務,也不是利用職務的機會。除此之外,法院也認為,依照謝依涵的殺人計畫,很難期待一般僱用人可以預見,超出了呂炳宏三人的監督範圍,屬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縱然施以相當注意,也不免發生。
・高等法院認為,在客觀上,謝依涵下藥摻入陳進福的咖啡的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的形式;雖然殺害地點是在紅樹林內,當時謝依涵不是在執行店長職務,但是謝依涵是利用為陳進福夫婦準備飲料的機會下藥,再把他們扶到河邊殺害,在咖啡廳下藥是殺人犯罪行為的一部份。
除此之外,媽媽嘴公司經營咖啡店,除了提供衛生的飲食外,還有提供安全用餐環境的責任。
謝依涵外出殺人耗時30分鐘,因為媽媽嘴公司沒有管理機制,所以身為店長的謝依涵並不需要跟當天在店內的呂炳宏報備,而可以從容的將陳進福攙扶出去殺害。而店員雖發現死者夫妻臉色不對,卻因媽媽嘴公司對顧客在店內發生的狀況,沒有通報及處理流程,也沒有對店長謝依涵和其他員工,是否即時、妥適送醫處理顧客突發的身體狀況,建立監督機制,導致錯失避免不幸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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