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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無聊找友人一起「試嗆」 朝玻璃瓶鳴槍射擊下場慘了
羅姓男子閒來無聊,今年8月14日下午近5時找同姓友人,分持瓦斯氣動槍及玩具長槍各1支,並將玻璃瓶放在台南安南區人行道上,朝玻璃瓶鳴槍射擊,嚇壞路人而報警,警方認違反社維法送辦,台南簡易庭認2人無正當理由鳴槍,已致危害公共秩序、破壞社會安寧之虞,各處罰鍰8千元。
台南簡易庭指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無正當理由鳴槍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結果者,從一重處罰。
法官表示,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之鳴槍」處罰目的,是以槍聲妨害安寧秩序緣故,重在考量所鳴槍聲是否破壞社會安寧。同法第65條第3款以類似真槍玩具手槍無殺傷力,不過行為人無正當理由而攜帶之,而可致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虞者,予以處罰。
法官認為,經查,扣案瓦斯氣動槍、玩具長槍各1支,外形類似真槍,且依2人攜帶瓦斯氣動槍、玩具長槍各1支、持以射擊玻璃瓶目的、時間、地點及身分等情形觀之,顯然有可致危害公共秩序、破壞社會安寧之虞。
法官認羅男2人無正當理由鳴槍,各處罰鍰8千元。另扣案瓦斯氣動槍、玩具長槍各1支及BB彈一批,均為羅男所有,並依法宣告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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