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路段直行偏移 台南騎士2分鐘連吞3罰單原因曝
台南市議員楊中成於今天質詢指出,有民眾騎乘重型機車,在短時間內遭他人連續檢舉 3 次,理由均為「駛出(入)路面邊線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痛批當事人只是直行又不是要轉彎,道路又未劃設機車道,騎在縣道上右側又有電桿,機車偏向快車道,極短時間內連續被開罰是否合理,強調執法也要有溫度。
市長黃偉哲回應認同議員「不合理但違法」,因是檢舉達人檢舉警方也不能不舉發。台南市警察局說明。經查該名騎士在短短2分鐘內於新化區同一路段三度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因行駛過程已跨越多個路口,依據現行法規應分別舉發,警方依法製單並無違誤。
楊中成質詢為何同一行為被開3張罰單?台南市警察局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3項規定,民眾檢舉同一車輛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然而,法律亦明確規範,若行駛已「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則應視為不同違規行為分別論處
新化警分局經重新調閱檢舉影片進行詳實檢視,確認該車輛於115年5月10日共有三項違規紀錄,地點分布如下:9時33分: 新化區市道 180 甲線 5.95K。9時33分: 新化區市道 180 甲線 6.05K。9時35分: 新化區市道 180 甲線 7K。
警方表示,該機車在上述三次違規行為之間,均已行經一個以上之路口,依照法規應分別舉發。其違規項目為「駕駛人駛出(入)路面邊線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事實明確。
針對此類違規,警方進一步說明,本案違規項目並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所列的輕微違規勸導項目,故無法以勸導代替開罰,呼籲民眾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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