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撒錢哥到派出所丟土地權狀還上演脫衣秀 員警傻眼辦他妨害公務
台南市李姓男子多次以「撒錢哥」名號登上新聞版面,日前他竟跑到派出所丟下6張土地所有權狀離開,員警通知他領回去,他竟在派出所將辦公桌上的公文卷宗藏在上衣內,拒不交還;警方要求他拿出來,他卻當場脫掉長褲、內褲,裸露下體,台南地院判刑2月。可上訴。
李姓男子去年3月底將600萬真鈔丟在路邊,看到警察出現稱「錢放家裡太久發霉、拿出來曬曬太陽」;5月20日又在北區超市丟下裝有416萬元現金的塑膠袋,還曾二度因與商家起爭執,分別當場丟撒6千元、8千元,12月14日祀典大天后宮發放愛心便當實,李又到現場丟下20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在去年3月29日凌晨5時25分,將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狀6張,棄置在台南市警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警方通知他前往領回,隔天凌晨1時51分他出現在派出所,卻擅自將警員放置在桌上的拾得物卷宗藏匿於所穿著的上衣內,並拒絕交還。
警方要求他歸還卷宗,李姓男子竟當場脫掉長褲、內褲,裸露下體,警方將他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檢方偵查起訴;李在法院準備程序時認罪,稱是為了要保存證據供檢察官調查,法院依據警員的職務報告、密錄器蒐證影片以及派出所監視器錄影畫面,認定李犯行明確。
法院指出,調取證據應依相關法定程序,不能恣意而為,李基於同一犯意,而於密接時間、空間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妨害公務、公然猥褻罪,應從一重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斷;審酌李自陳高職畢業、無業、生活靠爸媽留的房子出租、未婚、無子女、獨居等,判刑二月。
李裸露身體行為,永康分局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移送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法院認為,李無故取走員警卷宗,並坐在派出所門口裸露下體言行,構成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擾亂安寧、秩序,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所容許合理範圍,確屬滋擾違序,裁處罰鍰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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