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因口角以鐵頭功撞倒對方 法官看3多小時監視器認正當防衛不罰
黃姓男子去年底在台南北區網咖內與李姓男子口角,持木棍互毆,雙方均掛彩,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黃罰鍰5000元,黃聲明異議,法官勘驗長達3多小時監視器,認雙方僵持時,黃以頭撞李頭應為搶奪對方手中木棍,藉此排除其危害,應屬正當防衛,撤銷原處分不罰。
黃說,他處於被動自我防衛,與李發生口角後,也是李先行動手持木棍襲擊背部,雙方才互有拉扯,他未曾攻擊或毆打李,與李拉扯也是屬於對方攻擊他後的正當防衛,從未與李相互鬥毆。他具狀向台南簡易庭聲明異議。
台南簡易庭勘驗警方檢附光碟計5個影片檔,總片逾3個小時之久。法官逐一點出關鍵時刻,指影片1總片長為1時23分13秒,於48分2秒時,黃先與李發生口角後,李即從黃旁通道離去。
影片2總片長為1時27分50秒,於43分7秒、43分9秒時,李手持木棍分別攻擊黃2次,黃則以左手阻擋木棍;於43分13秒時,黃開始搶奪李手上木棍;於43分18秒至33秒間,黃為搶奪木棍與李互有拉扯,之後黃已抓住李手上木棍及其另一隻手,惟木棍尚未脫離李的手。
43分45秒至44分37秒間,黃的手仍緊抓木棍,2人持續各自握住對方的手及木棍僵持中,之後黃以頭部撞擊李頭部,李隨即倒地,黃才搶得木棍,之後2人有講話,但未再有肢體接觸或衝突。
至於影片3、4、5中只見李手持木棍進入現場,或是黃手持木棍尾隨李,2人並未再有肢體接觸等情。
台南簡易庭認為,黃以髒話怒罵李後,李先持木棍攻擊黃,黃為抓取李手上木棍,2人才發生拉扯,之後李手上木棍雖遭黃抓住,但木棍仍未完全脫離李控制,2人處於僵持狀態,黃以頭部撞擊李頭部致李倒地後,黃才完全掌握該木棍,李並因此停止攻擊。
台南簡易庭指出,黃以頭部撞擊李,惟他因突遭李以木棍攻擊,並持續與黃拉扯而未退去,黃為防止再次遭攻擊,而以頭部撞擊李頭部,目的在搶奪李手上木棍,藉此排除正在發生的侵害,應屬正當防衛行為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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