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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煙中撞消防車索賠420萬 嘉義地院判「風向突變」警消免賠
2022年11月19日莊姓女子騎乘機車行經東石鄉港口大橋,因橋下草地火警產生大量濃煙遮蔽視線,撞上橋上執行滅火勤務的消防車,導致腸系膜出血與面部骨折,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莊女向嘉義縣警察局與消防局提告國家賠償420萬餘元。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警消人員執行勤務並無過失,駁回原告之訴。法院表示,現場濃煙隨風向轉變屬突發狀況,非執勤人員能預見防範。
莊女主張,消防局人員執行勤務時,明知濃煙密布阻礙視線,卻將消防車蜂鳴器音量轉小,導致其未能及時察覺障礙物;此外,警員執行交通管制時,未站在消防車後方的適當處所,僅在對向車道守望,行為顯有不法。
被告機關抗辯,消防車當時已開啟紅色警示燈、雙黃故障燈及工作燈,調低蜂鳴器音量是為了讓救災人員能清楚溝通任務。警方則表示,火場濃煙位置會變化且很難預料,警員選擇在當時視線最差的南向車道管制,屬現場裁量考量,且消防車依法停車受法律保護。
法院調查,根據現場警車前後方行車紀錄器,事發前現場煙霧原本僅瀰漫於南向車道,消防車所在的北向車道視線清晰,但在事故發生前幾分鐘,濃煙才突然轉向並迅速籠罩橋面。法院認為,消防人員基於滅火專業判斷,微調蜂鳴器音量以利人員協作,且警員初期管制位置是針對當時最危險區域,並無怠於執行職務。
法院認定,警消人員執行救火及交通管制均無過失,與國家賠償法要件不符,裁定機關無需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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