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男不滿有人便溺私設鏡頭監控走道 法官這原因要他拆光
新竹陳男不滿家後方常有隨地便溺與敲打窗戶騷擾,未經管委會同意,擅自在社區共用走道外牆裝設2支監視器,24小時錄影住戶出入動態。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該外牆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陳男占用裝設已侵害住戶隱私與居住安寧,判他拆除設備。
新竹市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張,陳男於2024年5月3日,未經同意就在C棟後門及地下室出入口附近的共用走道牆壁上方,裝設2個監視器鏡頭及底座,鏡頭長期朝向住戶出入口,持續拍攝出入時間與動態,形同蒐集住戶非公開活動資訊。管委會依住戶規約及監視器調閱管理辦法,函請拆除未果,只得提告。
陳男則辯稱,監視器早在2013年裝設,位置屬自家住宅後院範圍,並非公共出入口,也未朝地下室出入口拍攝;裝設前常有民眾隨地便溺、敲窗騷擾,他為自保才設置。且設備早於規約制定前存在,規約無溯及力;管委會未經會議決議就發函要求拆除,程序也有瑕疵。
法官審理,監視器設置位置確在共用外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條規定,外牆屬共用部分,變更或使用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外牆具有維持建物安全與外觀功能,並非1樓住戶可單獨處分。陳男未經同意就在外牆鑽孔設機,已構成無權占用。
判決書指出,隱私權保護不限於私密空間,即使在公共場域,若透過機器設備長期、持續錄影,將個人出入時間、往來對象等資訊拼湊成完整生活軌跡,足以形成心理壓力,侵害居住安寧。陳男雖稱鏡頭未對準出入口,但鏡頭可由其自行控制轉動方向,抗辯不足採信;至於有人騷擾、隨地便溺等說法,也未提出證據證明。
法官考量社區公共空間已有既設監視器,陳男再行私人架設並24小時錄攝車道出入口,使其他住戶日常進出完全暴露於其掌握之下,利益衡量上已逾合理範圍,最終判決陳男須拆除監視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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