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趕送醫汽車未閃避釀車禍 汽車駕駛告國賠敗訴還要賠消防局
屏東縣消防局潮州分隊李姓隊員駕駛救護車行經潮州鎮萬年路與大同路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執行,卻仍與汽車撞上,汽車駕駛陳女與乘客受傷,陳女提告消防隊員李男過失傷害罪,法院判李無罪。汽車駕駛陳女提告國賠法院判陳女敗訴,消防局提告陳女賠救護車修理費用,法院判陳女賠10萬多元。可上訴。
2022年1月5日傍晚6時半許,潮州分隊李姓隊員開著救護車載著肚子痛患者就醫,行經萬年路與大同路時,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放慢速度直行,與汽車駕駛陳女當時車上還有一名乘客,兩造發生車禍,陳女提告消防隊員李男涉過失傷害,屏檢起訴,法院審理,一、二審均判消防隊員李男無罪。
汽車駕駛陳女則對屏東縣消防局第二大隊潮州分隊提告國家賠償,陳女提告主張,當時消防救護車載的病患僅是一般肚子疼痛,李男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執行緊急任務,卻在路口闖紅燈,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導致與她發生車禍,造成身體多處骨折,提告車輛維修、精神撫慰、醫療與復健等費用,對消防局提告國賠116萬餘元。
屏東縣消防局第二大隊潮州分隊主張,隊員李姓駕駛沒有過失,也經法院判決無罪。
屏東地院指出,刑事部分對李男已無罪判決確定,李男沒有肇事因素,救護車在進入該路口時,時速已降到11.5公里,通過路口前,除了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警示後,四方均沒有車輛進入車禍路口,難定該車禍,救護車有何過失;另外,消防隊員李男不是醫師,不能因為救護車搭載病患的症狀是腹痛,就斷定病情非緊急,仍依由執行職務的專業人員依個案判斷。法院認定,陳女提告國賠無理由。可上訴。
另外,屏東縣消防局也對陳女提告修理救護車的費用提告賠償17萬餘元,法院審理認為,陳女應在發現救護車警號時,立即採避讓行為,陳女卻沒有立即警覺避讓,導致發生車禍,判陳女要賠償消防局10萬5千多元。全案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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