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殺現任男友 5寶媽協助棄屍滅證判決曝光
彰化縣大村鄉今年2月發生前男友殺現任男友的情殺案,朱姓女子協助前男友棄屍,涉犯殺人罪的部分不起訴,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朱女(所涉殺人罪嫌,由彰化地方檢察署另為不起訴處分)與賴姓男子(所涉殺人部分,由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另行審理;所涉遺棄屍體部分,由彰化地方法院另行審結)前為男女朋友, 兩人民國113年底分手,朱女與李姓男子交往,賴男因故今年2月3日凌晨騎乘機車到朱女住處,在房間內持刀殺害李男。
賴男要求朱女隨他離開,賴男騎乘機車,並讓朱女蹲在機車腳踏處,同前往彰化縣大村鄉某房屋躲避,同日傍晚賴男以通訊軟體LINE與仍留在朱女居處的8歲孩子通話,孩子在通話中告訴賴男「叔叔死掉了」等語,賴男擔憂遭人發現犯行,騎車回到自己住處拿取塑膠袋,再騎乘機車搭載朱女回到朱女居處清理李男屍體及兇殺現場。
朱女與賴男一同將李男的屍體裝入塑膠袋,並以棉被包裹後,放在機車腳踏位置,由賴建榮騎乘機車載至大村鄉聖瑤西路某水溝旁丟棄,在賴男棄屍期間,朱女拿毛巾擦拭房間地板血跡,因血跡乾涸無法擦拭,她到廚房拿取廚刀刮除地板血跡,並將毛巾、廚刀、黑色手套各1及白色手套3隻、李男手機等物打包交給回來的賴男,賴男騎乘機車載他和朱女生育的兩個孩子前往棄屍地點丟棄物品。
彰化地院審酌,朱女與李男為男女朋友,李男被殺,朱女未能盡早報案,反而協助賴建榮棄屍及擦拭、除去現場血跡,妨害刑事證據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她目睹賴男行凶過程,憚於情勢而協助協助遺棄屍體及湮滅刑事證據,且其後主動前往警察局報案,其惡性尚屬輕微,兼衡她的智識、子女年齡、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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