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內也不能亂停!他看演唱會慘吞紅單:上了一課
Alan Walker於26日、昨(27)日連續2天攜手多組藝人在桃園陽光劇場表演,吸引大批粉絲前往朝聖,卻有人因為在鄰近的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收費停車場內未依標誌停車,被中壢警分局舉發。收到紅單的民眾無奈表示,「也算是一種特別的演唱會紀念品了吧。」對此,中壢分局說明,違規停車不以停放於道路為限,違規停放於停車場內,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發條例第56條舉發,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有網友昨天去桃園陽光劇場看Alan Walker,事後在Threads發文表示,「被上了一課,原來停在停車場也有機會收到紅單。」從影片中可以看到,該位民眾似乎沒有把車子正確停在停車格內,才會被警方舉發。
中壢分局說明,該位民眾雖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但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同條第15款規定,「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違規停車不以停放於道路為限,違規停放於停車場內,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發罰條例第56條舉發。
警方呼籲,車輛駕駛人車輛請依停車場內指示方向行駛,並依標誌、標線、停車位佈設方式停妥車輛,以維護停車場內行車安全及停車秩序。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停車場內也不能亂停!他慘吞紅單: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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