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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偷窺僅能依社維法罰3千 警:已設置巡邏點加強巡邏
台南市1名20多歲女子洗澡時被30歲陳姓男子偷窺3次,總共依社維法裁罰3千元,她無法接受,在個人社群媒體質疑偷窺洗澡只罰1千?女性安全該有什麼保障?警方說明,此案迅速查明嫌犯身分,因未透過工具窺視,並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只能依社維法裁罰。
第六警分局金華派出所所長賴杰賢表示,有關昨天轄區民眾於個人社群媒體發文表示,洗澡時遭不明人士偷窺案,被害女子是本月10日至派出所報案,經調閱監視器,迅速查到嫌犯的身分,並於隔天通知到案說明,嫌犯也坦承犯行不諱。
賴杰賢指出,由於此案未透過工具窺視,並不構成刑法妨害祕密罪;分局於本月14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000元。另外,針對被害人住處,警方也已於周邊設置巡邏點加強巡邏,以防再有不法情事發生。
曾任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指出,依據刑法315-1條第1項「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才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目前法律規定上確實是如此。
黃睦涵表示,這裡指的工具,通常也是指科技設備如手機、眼鏡、手錶等有攝錄功能的儀器,如果是用磚塊、石頭、梯子等爬上去,用普通眼鏡窺視,也不構成以工具或設備窺視;建議被害人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黃睦涵表示,偷窺絕對是侵犯當事人隱私權,走一般民事訴訟雖然要繳納裁判費,沒有刑事附帶民事免裁判費的便利,但本案有三次偷窺、依社維法裁罰三次的事實;只要勝訴,裁判費也是對方繳納,同時也可以提告來嚇阻對方繼續從事偷窺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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