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2年26次檢舉酒吧噪音查無實證 3度涉誣告遭送辦仍免罰
施姓男子自去年底連續3天向警方檢舉,台南中西區酒吧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經警方處理,該酒吧均合法也未發現明顯有妨害安寧情事,他反被依社維法送辦,法官認他報案並非全然無據而不罰;而他2年內共檢舉酒吧26次,法官提醒不應僅以主觀認知而恣意檢舉,以免觸法。
據調查,施於去年12月23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3次向警方檢舉該酒吧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企圖使酒吧受主管機關裁罰而無法順利營業。經調閱市警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施於上述期間合計有3件報案紀錄。
至於其餘時間,另有23件報案紀錄,檢舉時間自前年1月20日起至去年12月21日止,且經台南簡易庭兩次裁定不罰。經警方到場處理結果,該酒吧均合法,未發現明顯有妨害安寧情事。
施不否認曾向警察機關報案指酒吧製造噪音、妨礙公眾安寧等情事,他說,檢舉酒吧妨害安寧問題都是親自體會後才報案,且酒吧所製造噪音已使他罹患焦慮症、睡眠障礙等疾病,他報案並非無依據。
施每次均有以手機錄影(含聲音)蒐證其所聽到酒吧噪音,經院方播放他檢附蒐證影像,部分錄影內容確實有聽到人大聲聊天、嘻笑或較小聲音樂聲。
台南簡易庭認他是因酒吧內所發出聲響才向警察機關報案,並非全然無據。法官認為,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他向員警不實檢舉,難以全然排除他所辯情節可能性,難認他有社維法中誣告行為,因而裁定不罰。
台南簡易庭表示,包括本件在內,施已有3件均裁定不罰,但他自前年1月20日起至去年12月25日止,已有共26次檢舉該酒吧太吵、妨害安寧問題,但經處理機關含環保、工務、警察、衛生、消防、社會局或各機關聯合稽查查處結果,該酒吧均合法,可見施主觀認知妨害安寧、太吵標準顯然高於法規標準。
法官認為,施日後若再檢舉酒吧妨害安寧自應更加謹慎,不應僅以其主觀認知標準短期、多次檢舉,否則也有恣意檢舉,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誣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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