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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自撞害替代役工程師重傷 台中消防局國賠403萬
洪姓工程師在台中市消防局溪南分隊服替代役時,蔡姓隊員開消防車載他出勤途中自撞電線桿,釀洪男多處骨折、步行障礙,洪及父母一共對消防局求償1322萬元;法院審酌相關情狀,判台中市消防局國賠洪男403萬元,洪父母求償部分駁回,可上訴。
洪男控訴,2022年1月17日在溪南分隊服役時,蔡姓隊員駕駛消防車載他外出執勤,上午11點多行經霧峰區五福西路因蔡不慎擦撞電線桿,自己坐在右前座因撞擊骨盆、胸椎等多處骨折及脫臼,甚至釀步行障礙,勞動力減損達17%。
洪男依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損害,主張損害1022萬元,其父母也因兒子重傷,需永久照顧飽受勞苦,各主張150萬元精神撫慰金,3人一共向台中市消防局求償1322萬元。
台中市消防局就洪男主張費用、薪資證明爭執,也認為他求償精神撫慰金過高,並表示洪已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役政署給付醫療費,還有義消、協勤民力及台中市消防協會給付的慰問金,一共43萬2215元,均應自其求償金額扣除,另其父母求償不符民法規定。
台中地院查,洪男主張台中市消防局公務員執勤時,因過失行為致生事故,洪求償有理由,審酌他勞動力減損達17%,依年紀計算損失金額達161萬3692元、看護費140萬元,不能工作損失43萬元。
法院也審酌,洪男碩士肄業,曾擔任工程師,受傷其精神、肉體都蒙受痛苦,考量後認定精神撫慰金以30萬元適當,加減相關費用等,一共判台中市消防局國賠403萬147元;洪男父母求償部分無理由,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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