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輾過被遊覽車撞倒婦人 法官見解剖鑑定認運將要負致死肇責
劉姓婦人被遊覽車撞倒後,又被張男駕駛的計程車輾過,傷重死亡。張男指劉婦被遊覽車撞擊倒地時即死亡,與他無關。法官以解剖鑑定,劉婦肋骨骨折、兩肺塌陷,因出血性休克導致死亡,認定是被張開車輾過致死,判刑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趙男去年2月6日清晨5時許駕駛遊覽車,行經基隆長庚醫院前方麥金路時,撞倒劉姓婦人。劉婦躺在車道待援時,多輛汽車閃避通過,但張男駕駛計程車輾過她,劉姓婦人送醫不治。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男。
基隆地院審理時,張男辯稱,事故發生當時,雖有其他行駛麥金路車輛未輾壓被害人,但因他是從安樂路2段右轉麥金路,完全看不見劉婦倒臥路面。此外在開車壓到被害人時,劉婦已在被趙男駕車撞擊後死亡,與他後來駕車輾過無關。
趙男證稱,案發當天駕車沿麥金路往大武崙方向行駛,沒有看到行走的劉婦,碰撞後立即停車打電話報案,約過4、5分鐘,張男開車輾壓過被害人。
法官觀看遊覽車行車記錄器及道路監視器影像,畫面顯示張男並非自安樂路2段右轉後,立即接近被害人倒地位置。警方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比例尺為每隔2公尺,張男轉進麥金路至少8格距離肇事,代表已行駛一定距離,張男指難以注意到被害人到地不可採信。
行車事故鑑定會認為張男開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覆議會鑑定意見為張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必要之安全措施同為肇事原因,法官認定張男對劉婦死亡有過失責任。
張男抗辯劉婦被遊覽車碰撞倒地後已死亡,法官指經解剖鑑定,死者有多處外傷,但未見顱骨骨折或顱內嚴重出血,研判頭部外傷應不會導致即時死亡。劉婦被遊覽車撞擊倒臥馬路時,僅有跌落地面輕微傷勢,尚有生命徵象。
法官說,劉婦送醫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醫師發現她頭部有撕裂傷、四肢多處挫傷、左小腿疑開放骨折。法醫解剖暨鑑定報告書稱,死者受有前、後胸部壁多處肋骨骨折、右心室壁裂傷、左肺多處穿刺傷、兩肺塌陷及左後胸壁軟組織大量出血等傷勢,足認劉婦是遭張男駕車輾壓而死亡。
法官審酌本案為過失偶發事故,張男並非故意犯重罪的十惡不赦者,車禍發生後也兩名家屬以20萬元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犯後態度並非不佳,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劉婦另有家屬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由基隆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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