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被撞倒沒事叫駕駛走「店員好心幫報警」...害倆都有事
趙姓轎車女駕駛去年在台中市一家便當店門口倒車不慎,撞倒路旁機車,雙方確認沒人受傷後,沒留下聯絡即各自離開,沒想到便當店服務生熱心幫報警,不僅女駕駛被開罰肇逃,騎士也因紅線違停領紅單。女駕駛喊冤,說沒故意肇逃,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女駕駛經騎士同意而離開現場,因此撤銷原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駕駛去年6月15日中午在台中市瀋陽路與興安路一段路口的便當店買便當,因倒車不慎,撞路旁機車,當時她立即下車察看,也在買便當的騎士扶起車後,跟對方說人沒事,就各自離開。當騎士買完便當,要騎車時發現車殼破掉,結果也警方來了,原來是服務生熱心幫他報了警,警方開了他一張紅線違停,並根據車號聯絡上女駕駛,並告發她肇逃。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去年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認為女駕駛犯有「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依規定裁處3000元罰款、吊照3個月,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女駕駛覺得冤枉,主張當時騎士檢視機車,確認雙方沒受傷,就各自離開,不久之後就接到警方來電,說騎士報警處理,感到相當錯愕,聯絡後對方也說他無意報警,而是便當店服務生主動熱心報警,可見她並無逃逸故意,事後也與騎士達成和解,認為處罰有誤。
但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仍認為只要有發生車禍,知悉有車損人傷的可能仍離去,縱非直接故意,亦有間接故意,當時女駕駛未通知警察而為必要處理,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留下聯絡方式即離開現場,即使事後和解,仍為肇事逃逸,不願撤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根據事發過程,騎士坦承因為急著買便當,當下不知有車損,是後來要騎車才發現,因別人報警,他也才跟著報警。他也在事後跟女駕駛的LINE對話中說「她報警了,結果我多一張罰單,哈哈。......其實就是殼破掉......。」法官認為依雙方互動情形看來,騎士在現場並無追究之意,而任由女駕駛離開,自不能認女駕駛故意逃逸避責,雖事後騎士見有車損而也報警,仍不得倒果為因,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並要台中交通裁決處給付女駕駛已繳給法院的訴訟支出840元。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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