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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向上路飆84公里慘噴1萬2?法官見這點不妥...竟撤罰了
台中市有機車騎士去年在南屯區向上路5段慢車道飆到時速84公里,被開罰1萬2還要扣牌半年,他不服辯說測速取締標誌掛車道左邊,違反設置規則,要求撤罰。法官認為有特殊狀況,掛左邊也算合法,卻注意到警方用了一個縮小版而非標準版的「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因可能致駕駛人辨認不易,因此撤銷原處分。
南屯區向上路5段屬長下坡,警方為減少車禍發生,規畫機動測照勤務,加強取締超速。任姓騎士去年9月29日上午10點多,騎機車行經此路段,在限制時速40公里的慢車道飆到84公里,被台中警第四分局雷達測速儀拍到嚴重超速(超過40公里以上),依法告發,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1萬2千元罰鍰、吊扣車牌半年,還要參加道路講習。
違規人不服,主張標誌應豎立於行車方向右側,而現場「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懸掛在左側的快慢車道分隔島上,違反設置規定,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警方解釋,因考量右側路樹繁茂,不若快慢車道分隔島視野開闊,才會設在慢車道左側,法官也認為,依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特殊情況仍得豎主或懸掛於左側,警方為利駕駛人察覺,設置在車道左側,尚屬合法。
雖然標誌牌位置合法,法官卻自己注意到牌面尺寸為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的縮小版,比之標準型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略小,雖然警方回覆說因為是在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的道路可用縮小型警告標誌,但法官認為一般慢車道最少為2公尺,見該地為寬5公尺的單向單線道,限速40公里又未低於慢車道的行車速限,恐有違反讓駕駛人在適當距離辨認清楚的設置原則,由於取締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因此撤銷原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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