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控危駕驟停無奈收1萬8罰單 這擦痕...法官還清白撤了
郭姓男子開車行經基隆市一處路段時,被後車以行車記錄器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警方認為屬危險駕駛行為開罰單,郭男收到1萬8千元罰單不服,指兩車有擦撞才負責任停下。法官比對右後照鏡確有和檢舉車輛相同小擦痕,認定有擦碰停下,非惡意逼車,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郭男於112年5月27日晚間9時44分許,開小客車行經基隆市一處路段時,遭後車駕駛以行車記錄器影片向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檢舉,指郭男車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
警方依錄影檔案認定郭男車輛有危險駕駛的行為,以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舉發,經監理單位裁處罰款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郭男主張,他當時行發現右方後視鏡疑似擦撞到檢舉人車輛,才煞車減速停下確認,見後視鏡無大礙、對方無追究意思,起步行駛要離去,但隨又遭後方檢舉人車輛或其他車輛鳴按喇叭,才再減速停下確認,當時見對方車輛已起步,才又起步行駛離去。
郭男認為,當時雙方車輛發生擦撞,應停車確認處理,應屬突發狀況,且雙方車速不快,不會造成追撞危險。他在汽車服務廠工作,了解輕微擦傷處理方式,確認後視鏡無大礙、對方未追究後,即駕車離去,未持續留在現場及報警處理,雖有不當,但不能據此反推二車未發生擦撞,判定他在未遇到突發狀況下煞車停下,裁罰顯不符比例原則。
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解釋,依檢舉人行車記錄器影像,可見郭男車輛在無任何突發狀況下,貿然將車輛在檢舉人車輛前方煞車停下,阻擋檢舉人車輛前進路線,危害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已構成「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的違規行為。從錄影可見車輛未出現撞擊所生晃動,檢舉人車輛車速正常,難認定有發生碰撞。
法官仔細比對錄影畫面,郭男車輛煞停時,離後方檢舉人車輛車輛尚有相當距離;檢舉人車輛見到前方車輛煞停及閃爍兩側警示燈後,逐漸減速至停止,停在不至於過分逼近郭男車輛位置,兩車未見有挑釁滋事或發生衝突情事。
法官審理指出,郭男提出車輛右方後視鏡外緣證據,經查發現確實有一處擦痕,且顏色與檢舉人車輛顏色相似,後視鏡疑似擦撞到檢舉人車輛、遭後方車輛鳴按喇叭才減速停下的說法,並不是沒有理由;雖有不當,但不是未遇突發狀況停下,與被指控「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態樣不同,因此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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