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騎士被將一軍 檢舉他單手騎車危險駕駛 法官不支持撤罰了
胡姓機車騎士去年在彰化縣溪湖鎮培英路發生行車糾紛,轎車駕駛檢舉他危險駕駛,他被重罰1萬2千並要參加安全講習,他不服,辯稱檢舉人惡意逼車還刻意將影片消音未提供完整事發經過,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影像,認為當時行車速度慢,看不出騎士有具體高度交通危險情形,日前判撤銷原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4日下午4點多,胡姓機車騎士在彰化縣溪鎮培英路與轎車發生行車糾紛,轎車駕駛將行車記錄器影像傳給警方,檢舉騎士危險駕駛。經警告發,台中區監理所因認為騎士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裁罰他1萬2千元,並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胡姓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說,檢舉人開車從巷口轉彎未禮讓他先行,差點擦撞,他按喇叭提醒後,對方惱羞成怒,加速尾隨叭他並惡意逼車,後來雙方在溪湖警分局斜對面停車,對方又一直跳針質問,雙方爆發口角,他說要請警方處理,對方才悻悻然邊罵「三字經」後駕車離去。
他並還原事發經過說,當時他因檢舉人逼車受驚嚇,車身不穩晃動,隨即騎到路邊詢問對方有什麼事,並非蛇行,檢舉人刻意消音檢舉影片,未提供完整事發過程紀錄,他竟遭到裁罰,令人氣憤難平。不過,台中區監理所依檢舉影像,認為他在轎車前蛇行及單手騎車,朝後觀,無法及時注意車前狀況,造成極大潛在公共危險,違規事實明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當庭勘驗檢舉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像,見騎士與轎車駕駛互動僅4秒,雙方行車速度緩慢,騎士3次轉頭,暫停車時似有對檢舉人講話,足以認為騎士所言互動爭執、互按喇叭為真。由於時間短暫,速度甚慢,不能認為有蛇行的危險駕車行為,又短暫換手騎車,單手握住機車手把也僅數秒,又無手持行動電話或吸菸等行為,自難認有「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的違規,因此准許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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