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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車違停住家騎樓 台南女肉身阻擋拖吊車與警推擠被逮
台南市警二分局3日獲報,中西區開山路人行道有違停,員警趕赴現場,發現劉姓婦人將未懸掛車牌轎車停在住家前騎樓,經告知車輛未懸掛車牌停放騎樓屬於違規行為且影響行人通行,依法舉發並通知拖吊。而劉婦不滿肉身擋車,還推擠員警被逮,不服聲請提審,遭法院駁回。
然而,交通大隊拖吊人員執行拖吊作業之際,劉婦質疑自家車輛且為自家騎樓,為何不能停放車輛?她以身體阻擋在該無牌車輛後方妨害拖吊人員執行拖吊,經員警多次告誡仍不配合,大聲咆哮外,還出手推執行勤務的洪姓員警,立即通報支援員警到場協助,將劉女依涉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過程中她還持手機攻擊王姓員警頭部。
警方將她帶返派出所調查時,「我要見法官」聲請提審。台南地院認為,劉女於洪姓警員第一次告知拖吊時,以身體阻擋車身、並用手推擠洪姓警員,又於逮捕過程中持手機攻擊王姓警員頭部,並附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監視器譯文、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等佐證。
且劉婦無法證明該騎樓並非供作人行道使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騎樓、人行道是供行人通行使用,所以警員執行拖吊勤務,具有適法性。法官駁回聲請,並解返二分局博愛派出所。
警二分局表示,車主貪圖方便,把車直接停在騎樓,明顯違規,還影響行人通行,更可能導致用路人轉彎時視線受阻,甚至釀成交通事故。
違規停車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處罰600元至1200元。另道交條例規定,轎車未懸掛車牌停放在道路,可處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禁止行駛以外,轎車還要當場移置保管並扣繳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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