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消防員葬身火窟究竟誰的責任? 業者早說「不要進去救了」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大火,6名消防員殉職,保齡球業者劉得斌被依消防法起訴,一、二審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劉6年10月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消防員抵達火場時,現場如已經消防員接管,劉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後續救災?二審未說明,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不認為劉與6人死亡有因果關係,今僅依刑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20日發生大火,鐵皮屋頂燒熔塌陷,蔡長融、陳彥茗、陳鳳翔、曾重仁、謝君杰、張桂彰6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殉職。更一審刑度和前審刑度差距過大,引發議論,高院特地開記者會說明疑問,對於消防員救災有無疏誤,判決認為應該在消防的專業領域內嚴肅檢討。
高院說明,如果原來引起火災的人在消防員救火時有故意或過失足以干預或誤導專業人員決策的行為,這時候,消防員救火卻不幸罹難,無論救火過程有無自身執行職務上的疏失或錯誤,引起火災的人都必須對消防員死亡的結果負責,而不能適用「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但若無故意或過失足以干預或誤導專業人員決策的行為,不管是消防員救火有疏失,或現場發生不可抗力的因素,皆應適用「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對於消防員的死,不能讓原行為人負過失致死之責。
更一審依照事證認定,消防隊員抵達初期,便救出進入建物內查看火災情形的劉得斌和另名劉姓男子,保齡球館內已無其他人,桃園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永安分隊吳姓分隊長在現場有聽到其他同仁說「業者說不要進去救了」,劉得斌也一直說「樓上我早就放棄了,只要不要延燒到隔壁,兩個分隊長及弟兄都聽到了,而且也答應不再派人進去」。
當晚2點28分,永安分隊隊員回報指揮中心稱火勢控制,無鄰棟延燒之虞,當時第二梯次人員尚未集結,劉得斌表示希望不要再派人進去、裡面沒人了(指一般民眾或住戶),不管當下是沒有清點好消防員人數,更一審認為劉在救災階段並無提供錯誤資訊、不當干預救災。
此外,富岡分隊簡姓分隊長與陳姓警大教授鑑定都提到,火場如果要預知閃燃的方式,就是朝天花板噴水(入室之前要先掃天花板),但消防隊員進去時因為煙不大,沒有掃天花板,檢察官雖認為湯姓指揮官現場指揮無疏失,與消防員的死沒有因果關係,但「指揮官無責,不代表被告就應負責」,更一審認為還是應該分別證明各自有無刑責。
更一審認為劉得斌應就整棟建築物燒燬負過失刑責,但依據「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他在救災階段既然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干預、不當影響救災的行為,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無疏誤,都不能要他負起6名消防員罹難之責、指他犯業務過失致死或違反消防法因而致死。
高院指出,原審未詳細檢視是否適用「第三人責任領域」,被最高法院列為發回理由之一,更一審在釐清適用範圍後,因而未對劉得斌論以業務過失致死、違反消防法因而致死罪,也因此罪刑和一審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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